1.公共车辆有哪些管理规定

2.危化品车辆管理规定

3.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4.汽车维修的相关标准有那些

5.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

6.二级维护新规定

7.特种车辆管理规定?

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加强工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下面是我为你带来的车辆安全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车辆安全管理规定1

 一、汽车司机

 1、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管理规则。

 2、驾驶员必须携带驾驶证,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驾驶时不准吸烟、饮食、谈笑和其他妨碍安全的任何动作,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3、行驶前必须检查车辆刹车、方向机、喇叭、照明信号灯等主要装置是否齐全完好,严禁带病出车。

 4、行驶前,应检查周围有无障碍物,鸣号起步。

 5、在上下乘员时,必须做到停稳开门,关门起步。

 6、在行驶中,应随时注意来往行人及车辆动态,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进出厂门、拐弯5公里;车间、库房3公里;叉路口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并鸣号示意。

 7、停车时要选择适当地点,不准乱停乱放,应按指定地点依次停放。停车后应将钥匙取下,拉紧手刹。

 8、在吊车下面装卸时,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不准在这时检查、 修理 车辆。

 二、车辆修理安全规程

 1、工作前检查起重设备及工具性能是否良好。

 2、修理车辆底盘特别是拆装轮胎时,必须顶稳千斤顶,并垫稳木枕或铁凳。

 3、修理铲车等时,必须垫好枕木撑好撑架。

 4、试车启动前,应先检查周围环境情况。在运转时检查故障,须随时注意旋转部位,以防打伤头、手。

 5、凡需进行试车,必须由持证人员驾驶,试刹车时,必须思想集中,注意车前行人、堆物,并看清车后有无车辆。无驾驶证的修理人员,不准开动各种车辆。只准原地发动。

 6、试高压火花时不准在加注机油入口处,以防失火。

 7、油路系统发生故障时,汽油不准以直流方式使用或用软管直接注入化油器发动引擎。

 8、车辆进行试车时严禁带人,驾驶室两旁不准站人,车辆未停妥,严禁上下。

 9、凡在夜晚途中修理抛锚车辆时,不准用明火照明。

 10、车辆须气割、烧焊动明火时,事先要取防火 措施 。

 三、牵引车、叉车、 拖拉机 、铲车安全操作规程

 1、司机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加强安全行车责任感,严格遵守本规程。

 2、司机必须持有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实习司机除持有实习证外,必须有正式司机随车带教。

 3、各种生产用车,必须有保证安全音响器、大小灯、方向灯、转向器、制动器等必须灵敏可靠。

 4、在行驶前,应查看周围行人或障碍物,鸣号起步。

 5、行驶时应注意来往车辆行人的动态,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进出厂门、拐弯时速5公里;车间、库房3公里;叉路口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6、同方向行驶的车辆,前后两车的距离至少在10米以上,不得后车超前车。

 7、车辆调头、倒车必须密切注意来往车辆、行人和周围情况,慢速进行。

 8、随车乘员驾驶室设有坐位的只准坐二人(包括司机),其他部位一律不准乘坐,挂车一律禁止乘人。

 9、车辆在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任何人上、下和扒车、跳车。

 10、夜间临时停车在车间门口和交叉路口,应开放小灯,司机不得远离。

 11、车辆在吊车下面装卸物件时,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以防落物伤人。

 12、叉车作业时铲件升起高度不得超过全车高度的2/3,行驶时铲件离地高度不得高于0.5米。

 13、行驶时,禁止吸烟、饮食、谈笑或其他妨碍安全动作。

 14、司机离开车辆必须将开关钥匙随身带走。工作完毕后,必须将车辆刹稳,并摘档熄灭,叉车铲脚应放落地面。

 15、机动车如发生重大事故,要保护现场,及时 报告 ,经有关部门现场观察分析后才可变动现场。

车辆安全管理规定2

 目的:

 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公司公务用车的需要。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负责管理的所有车辆。

 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模范遵守公司《车辆管理制度》,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并组织具体实施和检查。

 2、负责公司车辆的养路费、车辆使用税和 保险 费缴交办理等工作。

 3、负责每月召开公司驾驶员安全例会,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健全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交通事故及机损事故记录,车辆行驶里程记录及维修档案,及时填写各类报表。

 4、负责核实驾驶员报销费用,按照上传下达的车辆预算费用指标严格控制车辆使用费用。

 5、贯彻执行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有关单位下达的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 规章制度 ,负责贯彻、传达交通管理部门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6、每月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和职业道德 教育 ,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思想素质。

 7、负责建立健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完成公司车辆安全考核指标。

 负责组织对车辆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开展驾驶员安全培训,保持车辆性能良好,消除事故隐患。

 8、爱护车辆,遵守劳动纪律,服从调度,牢固树立安全行车的观念,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提供文明、礼貌、安全行车服务。

 9、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自觉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保持车况良好,发现故障要及时汇报和排除,不开带?病?车。

 10、积极参加 安全教育 活动,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停放车辆的防盗防抢防破坏措施。

 11、车辆发生交通意外或事故时,应保护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并通知车管员和单位领导。

 12、未经公司分管领导的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非专职驾驶员驾驶。每次出车认真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

 13、车辆只能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因工作需要购买燃油的,必须经车辆管理员同意。

 14、驾驶员在交接车辆时,必须检查各自的车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车辆管理员,否则发现损坏由当值驾驶员承担。

 15、严禁无证驾驶车辆和私自出车,违者将给予开除处分。

 16、调派车辆往辖区路段以外地区办事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车辆的年审、保养维修统一由综合事务部车辆管理员安排办理,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按规定审批后方可入厂维修。如果超出维修内容,发生的费用由该驾驶员承担。特殊情况下需就近维修的,经车辆管理员同意后方可修理。

车辆安全管理规定3

 1、总则

 1、1为加强工厂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厂内机动车辆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厂区范围内(含厂区外堆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作业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2、安全技术要求?

 2、1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2、2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2、3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2、4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2、5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2、6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2、7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2、8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2、9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2、10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2、11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2、12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2、13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2、14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2、15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2、16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

 2、17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2、18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2、19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2、20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2、21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2、22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2、23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2、24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2、25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2、26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2、27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2、28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2、29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2、30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2、31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2、32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2、33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3、安全管理

 3、1用车单位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3、2公司、用车单位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3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3、3、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3、3、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3、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3、3、4、车辆事故记录。

 3、4调度部、安全部负责本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3、5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调度部及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厂内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主管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照后方可使用。

 3、6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管理部门统一设计、监制。

 3、7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8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3、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特殊情况除外),不得以车代步。私自以车代步者,加重处罚。

 4、安全技术检验?

 4、1公司用车单位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4、2调度部、安全部在用车单位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调度部、安全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4、3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调度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5、罚则?

 5、1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调度部、安全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5、2对在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6、附则

 6、1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监督实施。

 6、2用车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6、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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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车辆停放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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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公共车辆有哪些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

第十四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院公安部门会同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浙江政务服务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危化品车辆管理规定

公共车辆有哪些管理规定

第一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国家鼓励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二条 国家鼓励推广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推进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

第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发展和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修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

第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结合城市发展和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科学论证、适时开辟或者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和站点。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等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等级。

汽车维修的相关标准有那些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保护环境,降低运行消耗,提高运输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车辆维护制度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汽车运行安全的基本制度。车辆维护是指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必须按期执行的维护作业。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业户(单位或个人)、汽车维修一、二类企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第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第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一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二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二级维护必须按期执行。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驾驶员,必须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作业,进口车辆及特种车辆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自主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二类以上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品运输车辆修理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第八条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达到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对本单位的车辆进行维护作业。第九条 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维护作业的维修企业(以下简称维修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按规定的作业规范或说明书进行作业,不得漏项或减项作业。第十条 维修企业实行车辆维修合同制,承修方与托修方应签订维修合同,并实行竣工上线检测制度、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第十一条 维修企业应与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签订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委托合同书。第十二条 维修企业应配备专职的质量检验员和价格结算人员。质量检验员及价格结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第十三条 维修企业及价格结算人员,应严格执行当地交通部门制定的工时定额,并严格按当地交通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的工时费率标准收取工时费。第三章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分为三类:

(一)二级维护前的诊断检测,主要是针对驾驶员的反映和车辆的外检情况,应用仪器、设备对车辆进行不解体诊断检测,以确定二级维护的附加作业项目。由维修企业按标准来执行,出具的诊断报告,作为签订维护合同的依据之一。

(二)二级维护作业过程中的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生产过程中的车辆维修质量进行跟踪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由维修企业按标准进行,并作出检测记录。

(三)二级维护竣工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及其附加作业项目的作业质量进行检测评定,由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标准进行,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签发出厂合格证的依据之一。第十五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配备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专职的检测员,并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十六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严格执行交通部门制定的有关检测标准、规范和程序,由技术负责人签发检测报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严格按当地交通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的检测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车辆维护制度,并加强管理。车辆的二级维护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前,须进行竣工检测,并由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审验合格后,签发出厂合格证。维修企业应开据统一规定的汽车维修项目、费用清单和结算凭证。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

比较老的标准,将就看吧:车辆维修和技术管理工作规范

一.车辆维修管理

(一)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一16739.3一19),审批各类维修企业或经营业户,审定业户技术类别,签发技术合格证。

(二)维护车辆维修市场秩序,查处无证修车和违章行为。

(三)指导和监督车辆维修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按维修范围挂牌经营。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标准;按规定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并使用交通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使用增值税专用时,应当附有车辆维修统一结算凭证。

(四)指导和监督维修经营者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执行国家、交通行业和地方的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五)监督一、二类维修企业在承修二级维护、总成大修、整车大修、在用车改装竣工出厂前应当按照竣工汽车的技术要求进行维修质量检测,检测合格的,实行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应当由质量检验员签发。汽车竣工出厂合格证由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并要定期进行检查。

(六)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可以指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a级站或汽车性能质量检测监督站)对汽车维修的承、托修双方因维修质量发生纠纷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

(七)组织维修工和检验员进行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上岗证。

1、培训工作由经批准认定的培训中心、技校或学术团体单位进行。

2、开办汽车维修技工和检验员培训班的单位必须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报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批准。

3、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考试成绩报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发给《汽车维修技术工上岗证》和《汽车维修检验员证》。

二.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

(一)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和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对申请筹建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单位进行立项筹建审批。

审查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初步设计方案(包括设任务书、场地总体布置图、站房平面图、工艺布置图等),设备目录及选型(包括提供设备厂家)、人员配备及培训等文件。

(二)对批准筹建的综合性能检测站,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开业技术条件,指导申请者配置符合车辆性能检测工艺规程的场地、厂房、设备等技术装备和有关安全、检测工艺规程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按有关规定对完成筹建的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审查和审批,认定合格的,发放相应检测范围类别的检测许可证。

(四)组织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人员的上岗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技术、业务和职业道德等。检测人员上岗培训由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批准认定的培训单位组织举办,检测人员上岗证由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发放。

(五)监督、检查检测站的检测行为,并要求其实行检测项目收费明码标价;指导、监督检测站执行有关车辆检测标准、规范;监控检测站提供检测结果证明;指导检测站掌握车辆检测技术评定标准和用科学的检测方法;规范检测工艺规程,制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检测结果报告的样本,实行检测站长负责提供检测结果证明的制度。

(六)实行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诊断设备,计量仪器周期检验制度,不合格的,不准继续使用。

三.车辆技术管理

(一)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一车一档,并按要求和内容及时填写,保证档案内容齐全、完整。

(二)实行车辆定期检测制度。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结合道路运输证的年度审验对车辆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测,评定出车辆技术等级,并根据车辆技术等级确定其经营资格或经营线路。通过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全面掌握在用车辆的技术状况。

推广汽车检测诊断技术,实行车辆维修前的状况检测,确定修理作业的范围和程度。

(三)实行车辆强制维护制度,监督车辆按规定周期进行二级维护。对二级维护后的车辆应在道路运输证“二级维护记录”栏中进行签章。

(四)实行车辆视情修理制度。车辆修理内容和项目应是由汽车运输企业或个体业户根据车辆检测后技术状况视情而定,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不准作任何硬性干预,但有责任协助技术鉴定,以免造成不适和浪费。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将每季度发生的各种车辆各级修理作业记录汇总上报。

(五)车辆更新和报废。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每年有地对车辆进行一次技术档案统计和实际调查。对长期使用、车型老旧、性能低劣、物料超耗严重,不经济不安全的车辆,要分类登记造册,汇总于《应报废的老旧车辆尚在使用统计表》,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当地,促使其报废更新。

(六)车辆技术经济定额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制定与修改。

(七)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定期对各项技术经济定额、指标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并上报。

四.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一)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作用。

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是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企业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及处理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依据。

(二)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填写。

1、“托修方”栏填写送修车辆的单位或个人的全称。

2、“车牌号码”按交警部门发放的车辆牌照号填写。

3、“车型”栏填写车辆型号,如“东风141”等。

4、“发动机型号、底盘(车身)号”栏按生产厂家编号填写。

5、“维修类别”栏按实际维修所达到类别填写。

6、“维修合同编号”栏填写本次维修所签定的维修合同的文本编号。

7、“接车人”栏填写具体领取修竣车辆的人员姓名及号。

8、“质量检验员”栏加盖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的质量检验员专用证号章。

9、“出厂日期”栏填写修竣车辆交付托修方的时间(年、月、日)。

10、“竣工日期”栏填写修竣车辆的时间(年、月、日)。

11、“进厂日期”栏填写承修方承接车辆的时间(年、月、日)。

12、“维修专用编号”栏填写由承修方开具的统一维修专用的编号。

13、“次数”栏填写按修竣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质量保证期之内,依次发生的车辆返修序次。

五.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

(一)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的作用和种类。

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是企业质量检验员进行维修车辆质检工作的上岗资格证。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分为正证和副证,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二)企业质量检验员的分类。

企业质量检验员分为总质量检验员及质量检验员两类。

(三)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的填写。

1、“证号”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定。前二位数为地域代号,后四位数为自然序号。

2、“工作单位”栏填写申报质量检验员证的单位全称。

3、“审验”栏加盖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验章。

二级维护新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的管理,保证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测质量,预防交通事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机动车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法定标准,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的工作站(以下简称检测站)。第三条 检测站受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委托,承担下列任务:

(一)机动申请注册登记时的初次检验;

(二)机动车定期检验;

(三)机动车临时检验;

(四)机动车特殊检验,包括肇事车辆,改装车辆和报废车辆等技术检验。第四条 检测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检测车辆侧滑、灯光、轴重、制动、排放、噪声的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检测设备。

(二)每一条检测线至少有工程师或技师职务的主任检验员一名,具有一定的汽车理论知识和修理经验,并能熟练地运用检测设备对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做出正确评价的检验员若干名。

(三)有相应的停车场地、试车跑道和试验驻车制动器的坡道。要布局合理,根据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出入口视线良好,不妨碍交通。

(四)检测厂房宽敞、通风、照明、排水、防雨、防火和安全防护等设施良好,各工位要有相应的检测面积,检测工艺布置合理,便于流水作业。

(五)必须有设备维修人员,保持检测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精度。第五条 凡愿意承担社会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任务的检测站,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向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并具备其他必备手续,方可承担检测任务。在申请时应当提供现有检测设备的名称、型号和精度参数,设备的安装和工艺布置等有关技术文件以及检测站的人员配备情况。经审核认可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委托书》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制定。第六条 《委托书》有效期为一年。继续承办,必须提出申请,经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后,发给新的《委托书》。第七条 检测设备均须由公安部指定的部门进行型式认定。经认定的检测设备,须由公安部指定的部门按照标准和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测标定。修理、更换零部件改变原来标定的精度,应当及时申报,重新进行标定。未经检测标定或检测标定不合格的设备不准使用。第八条 检测站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接受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的法定标准;

(四)按照委托的范围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五)向车主和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供检测数据报告;

(六)建立检测车辆的技术档案;

(七)建立检测站的各种规章制度。第九条 检测站不遵守本办法或有关规定,弄虚作,以及因检测站工作失误造成车辆肇事的,除收回《委托书》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条 公安机关主办的或与其他部门合建的检测站,也适用本办法。

军队建立的只担负检测军用车辆的检测站,其管理办法由总后车船部制定。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种车辆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6年1号令)已于20xx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道路运输行业车辆技术管理的需要和具体要求,现将业务办理中的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1、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其余车辆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2、道路运输经营者需依据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自行确定车辆二级维护周期,并列入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中,严格按照确定的周期组织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同时在车辆技术档案中做好维护记录,保存相关资料。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确定新的车辆二级维护周期前,车辆二级维护应按原周期执行。

注:江淮汽车按照规定,二级维护周期为新车行驶到3个月或者10000至12000公里之间时“并且在之后每隔3个月或者8000至10000公里时。必须到服务站进行二级维护。由于未按周期维护保养而造成的技术档案资料不全、营运证不能盖章、零件质量损失及产品性能下降等问题,由用户自行承担责任,并且不再享受江淮公司免费保修的权利。

3、客车、危货运输车、教练车、租赁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货车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的要求。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为保证特种车辆安全执行,消除执行安全隐患,防范运输事故的发生,制定了特种车辆管理制度,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下

一、特种车辆型别

井下用特种车辆:轮胎式防爆装载机、多功能支架搬运车、支架铲运车、WC-3A无轨胶轮运输车、WC-3E工具随吊车、WC-3D双向顺槽运输车等。

地面用特种车辆:轮胎式装载机、履带式推土机、轮胎式吊车、叉车、清扫车、洒水车等。

二、特种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

1、严格遵守国家特种车辆有关车辆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2、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有特种车辆驾驶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驾驶、违章驾驶。

3、必须熟悉特种车辆的结构、效能、引数及完好标准,并能进行一般性的检查、维修、保养及故障处理。

4、在操作车辆进行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5、特种车辆只能按其限定效能、用途使用,不得进行与其效能、

用途无关的工作。

6、按时参加安全培训及各项安全活动,培训中心与车辆路运管理科定期对驾驶员进行技术培训、考核。

7、严禁酒后驾车,不准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发现按三违处理。

8、出车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确保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严禁车辆在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执行。

9、完成工作任务后,驾驶员将车辆停放到指定位置,关闭电源***气源***并拉紧驻车制动,确认车辆已经停放好后方准离开。

三、特种车辆维护保养及使用规定

1、加强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洗保养,保证车辆卫生整洁。

2、检修人员严格按照检修程式、部位逐一检查保养、润滑,并认真填写各种检修记录,妥善保管。

3、车辆配置的仪表盘、大灯、喇叭、感测器等电气装置必须齐全有效,车辆动力、转向、制动、液压等操控系统灵敏可靠。

4、车辆在出车工作时必须进行登记,包括出车时间、使用单位、出车事由、工作地点、回车时间等,并指定专人驾驶操作.

5、特种车辆严禁借用。

6、车辆停驶期间,应妥善保管,加强保养,对原车机件不能拆换,要确保随时投入执行。

7、车辆维修程式,车辆发生故障后,司机第一时间向班长汇报故障情况,在班长带领下到指定修理厂维修,对出现维修费用较大时通知科长和主任工程师,到现场与维修单位技术人员共同鉴定后维修。

四、特种车辆运输事故处理办法

1、发生事故后,不论情节轻重、事故大小,都要完好保留事故现场,等待事故调查人员现场取证调查。

2、车辆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排程室、督查科等***进行技术鉴定,分析事故原因并划分责任,估算经济损失,并写出事故分析处理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公司研究处理。

3、对各类特种车辆运输事故处理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发生的原因查不清不放过;预防此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分析处理结束后要组织车辆驾驶员学习,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发生的各类事故均应记录存档,事故档案应包括从事发报告、调查、理赔等处理的全过程内容。

6、因下列违章行为和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对驾驶员及相关责任人员加重处理。

***1***无证***无相应车型驾驶证、特种车辆操作证等***驾驶车辆;

***2***酒后驾车;

***3***擅自驾驶车辆办理私事;

***4***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5***发生事故后未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6***发生车辆交通事故有意隐瞒不报、谎报或不及时报告的;

***7***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不报告、不检修或不及时取安全措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接受委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技术机构。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以及检验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第二章 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和资格管理第六条 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数量控制的原则。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需要,提出本行政区域的安检机构数量、规模等设置规划,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执行;设置规划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不得设置安检机构。第七条 国家对安检机构实施检验资格许可制度。

检验资格分为常规检验资格和特殊检验资格。取得常规检验资格的安检机构可以承担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检验和定期检验;取得特殊检验资格的安检机构可以承担肇事、改装和报废等机动车的特殊检验。第八条 安检机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格考核,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未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不得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第九条 申请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

(三)有12名以上具有相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知识,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

(四)有严格完备的工作管理制度,有完整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文件资料;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已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六)具备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信息联网的设施;

(七)有相应的停车场地、行车跑道和检验制动器的驻坡台,进、出、停车场地标志标线明显,出入口视线良好,不影响公共交通;

(八)检验厂房宽敞、明亮、防雨,通风照明设备完好,消防安全设备齐全,检测线布置合理,便于流水作业;

(九)拥有申报所承担的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侧滑、灯光、轴重、制动、排放、噪声、速度等必要的能够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校准设备。

申请取得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特殊检验相适应的2名以上高级技术人员和必要设备等条件。第十条 安检机构的常规检验资格由安检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决定;安检机构的特殊检验资格由安检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许可申请的受理,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许可申请的审查和决定。第十一条 申请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人证明;

(三)计量认证证书;

(四)安检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及复印件;

(五)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及复印件;

(六)检测线配置明细以及检测设备清单;

(七)检测用厂房及地理位置、场地平面图,相应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八)其他有关证明材料。